立法院於24日三讀通過《娛樂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 刪除電
- 高爾夫球場課稅引發制度性爭議 娛樂稅制度源於民國31年,原屬「寓禁於徵」的特別稅制,旨在抑制奢侈消費。
- 政府亦將高爾夫球列為重點發展運動,自民國87年起依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,將高爾夫球場歸屬體育運動類,主管機關由體育委員會(現為運動部)統籌管理。
- 財政部統計顯示,高爾夫球場娛樂稅年收入約新台幣3.
- 此制度架構下,將高爾夫球場持續歸類為「娛樂場所」課徵娛樂稅,顯然與政策定位嚴重脫節。
高爾夫球場課稅引發制度性爭議
娛樂稅制度源於民國31年,原屬「寓禁於徵」的特別稅制,旨在抑制奢侈消費。然而,高爾夫球運動已隨時代演進轉型為國際主流競技項目,2016年里約奧運正式納入正式賽事,我國選手如曾雅妮、潘政琮等在亞運及奧運奪金,為國家爭取高度能見度。政府亦將高爾夫球列為重點發展運動,自民國87年起依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,將高爾夫球場歸屬體育運動類,主管機關由體育委員會(現為運動部)統籌管理。此制度架構下,將高爾夫球場持續歸類為「娛樂場所」課徵娛樂稅,顯然與政策定位嚴重脫節。國際比較顯示,日本將高爾夫球場視為體育設施免稅,美國則在運動場地使用時豁免類似稅收,僅對商業娛樂活動課稅。台灣此舉不僅不符合國際趨勢,更與本土運動發展戰略相悖。更關鍵的是,高爾夫球已非單純娛樂活動,其國際競技地位與國家形象提升效益,遠超過傳統娛樂稅的政策初衷。財政部未考量運動產業的公共效益,僅以歷史條文強行適用,反映政策制定缺乏跨部會協調與時代敏感度,亟需透過法規檢討修正。

實務上,娛樂稅課徵已對基層培育造成實質阻礙。以學校體育課程為例,臺北市某高中高爾夫球社每學期需支付約新台幣5萬元娛樂稅,使學生參與成本提高30%,導致報名人數年減25%。國家代表隊選手如2023年亞運金牌得主林家瑋,訓練期間需額外負擔每月2000元稅費,對非職業選手而言,此筆支出佔其月收入15%,嚴重影響專注訓練的意願。財政部統計顯示,高爾夫球場娛樂稅年收入約新台幣3.5億元,佔整體娛樂稅總額不足5%,卻對運動生態產生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。更關鍵的是,其他體育場地如網球館、羽球中心均免課此稅,造成運動項目間的不公平競爭。稅公平原則要求課稅對象應與社會效益掛鉤,高爾夫球作為提升國家國際形象的運動,其培育成本卻轉嫁至參與者,與《娛樂稅法》第二條界定之「娛樂場所、娛樂設施」立法意旨牴觸。運動產業協會調查指出,78%的教練認為稅制問題已導致青少年選手流失,若不調整,恐使台灣高爾夫運動國際競爭力倒退十年。
運動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制度調整,釐清高爾夫球場法律屬性。運動部長李洋應基於專業職責,立即與財政部召開跨部會協商,參考國際經驗,將高爾夫球場從娛樂稅課徵範圍剔除,並明確歸類為「體育運動設施」。可同步檢討《娛樂稅法》條文,增訂「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競技運動場域」豁免條款,確保政策與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》協調一致。此外,應建立運動產業稅收評估機制,納入運動發展效益指標,避免單純以財政收入為導向。社會各界亦可透過公聽會、媒體平台強化政策透明度,例如運動產業聯盟已規劃於2024年Q3舉辦全國論壇,邀集選手、教練與學者共同提出政策建議。唯有透過系統性調整,才能確保高爾夫球運動永續發展,為國家培養更多國際級選手。運動部更應主動發布政策路線圖,明確承諾於2025年底前完成法規修正,回應選手與教育單位的迫切需求。此舉不僅攸關運動產業未來,更是台灣提升國際體育能見度的關鍵一步。








